土地的分类详解(一):
土地的分类
(一)按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土地和团体土地
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了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仅有两个,一个是国家,另一个是农民团体。任何其他个人或法人均不得拥有土地所有权。
在法律上: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团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农民团体所有。
国家所有土地
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土地主要包括: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4)依法不属于团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5)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团体所有的土地;
(6)因国家组织移民、天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团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团体所有的土地。
农民团体所有土地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农民团体所有的土地包括:
(1)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
(2)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
宅基地:指农民用于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必须范围内的土地;
自留地:我国农业合作化以后农民团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
自留山:指农民团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长期使用的少量的柴山和荒坡。
(二)按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
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本内容由 首页 / 整理]
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
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如沙漠、冰川等。
土地的分类详解(二):
(一)根据土地所有权分类
土地根据所有权分为国有土地和团体土地。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团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团体所有。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拥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必须社会形态下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土地私有制,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和农业合作化,建立了两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并在法律上确认下来,构成了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团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团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而农民团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团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团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根据土地用途分类
根据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三)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2个一级类、57个二级类。其中一级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
土地的分类详解(三):
土地分类是根据土地的性状、地域和用途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性,按照必须的规律,将土地归并成若干个不一样的类别。
按照不一样的目的和要求,有不一样的分类。我国的土地目前大致有三种分类:
(1)按土地的天然属性分类,如按地貌、植被、土壤等进行分类;
(2)按土地的经济属性分类,如按土地的生产水平、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等进行分类;
(3)按土地的天然和经济属性以及其他因素进行的综合分类,如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从我国的实际情景出发,同时借鉴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国家新颁布的《土地管理法》,科学地将我国土地分为三大类,即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管理法》定义:"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为了更有效地管理土地,在上述三种分类的基础上,我国土地管理工作者又将土地作了更进一步的分类,其方法是按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使用的土地利用现状体系,根据土地的用途、利用方式和复盖特征等因素,将我国土地分为了8大类、46小类。
8大类土地是: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未利用土地。
(1)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耕种三年以上的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小于1.0米,北方宽小于2.0米的沟、渠、路和田埂。
耕地中又分出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和菜地5个二级地类。
(2)园地是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复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树大于合理株树70%的土地,包括果实苗圃等用地。
(3)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绿化用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草林。
林地又分出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和苗圃6个二级地类。
(4)牧草地是指生长草木植物为主,用于蓄牧业的土地。草本植被复盖度一般在15%以上、干旱地区在5%以上,树木郁闭度在10%以下,用于牧业的均划为牧草地,包括以牧为主的疏林、灌木草地。
牧草地又分出天然草地、改良草地和人工草地3个二级地类。
(5)居民点及工矿用地是指城乡居民点、独立居民点以及居民点以外的工矿、国防、名胜古迹等企事业单位用地(包括内部交通、绿化用地)。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中又分出城镇居民点、农村居民点、独立工矿用地、盐田和特殊用地5个二级地类。
(6)交通用地是指居民点以外的各种道路(包括护路林)及其附属设施和民用机场用地。
交通用地中又分出铁路、公路、农村道路、民用机场、港口码头5个二级地类
(7)水域是指陆地水域和水利设施用地,不包括泄洪区和垦植3年以上的滩地、海涂中的耕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
水域用地中又分出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苇地、滩涂、沟渠、水工建筑物、冰川及永久积雪9个二级地类。
(8)未利用土地是指还未利用的土地,包括难利用的土地。
未利用土地中又分出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田坎和其他8个二级地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