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代会制度

教代会制度(精选10篇)

时间:2023-10-07 11:06:14

  教代会制度(一):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实行校长职责制的同时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建立学校教代会工作制度,有利于教代会工作的规范化,有利于保障教职员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教代会制度既是加强和推进学校民主建设的需要,又是完善学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教代会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交流沟通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地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教职工代表或教代会各小组组长与学校领导,就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异常是学校的改革发展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问题,直接进行交流沟通,以达成共识。

  二、教代表培训制度。

  对换届当选的教职工代表,进行教代会及民主管理基本知识培训,每次教代会开会前,结合主要议题,进行专题培训。

  三、立卷归档制度。

  教代会会议文件、会议资料等,按照文书档案管理规范立卷归档,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四、教代会评价制度。

  教代会的评价指标主要有下列资料:

  1、学校党政对教代会工作的重视程度。即党政领导在思想认识上、制度建设上及物质条件上是否重视并支持教代会工作。

  2、教代会四项职权的落实程度。这是教代会工作评价的重点资料。四项职权是指:对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发展、改革等重大工作的审议提议权;对学校内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例如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分配原则和方法)以及规章制度的审议经过权;对教职工的福利、物质利益等具体工作的审议决定权;对学校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

  3、教代会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实施程度。这是指教代会各项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景,教代会各项工作是否贴合要求,会议期间是否充分民主,教代会在开会及闭会期间发挥作用的情景如何。

  4、教代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景。这是指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各项任务的开展情景。

  五、教代会的职权。

  ①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学年计划、重大教改方案及财务预决算方案等。

  ②审议经过校长提出的任期目标、岗位职责制方案及教育基金颁发事项。

  ③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每年进行一次。向主管部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提议。

  教代会制度(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思想和《工会法》、《教师法》、《教育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的落实,加强学校的民主建设,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依法维护教职工权益,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有关规定,学校在实行校长负责的同时,建立健全教职工大会制度,特制定本试行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民主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机构。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照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促进学校民主建设,加强教代会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

  第三条 成立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教代会的换届和召开,批准教代会会议方案、主席团人选提议名单等。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教代会会议经费、教职工代表培训经费等列入学校财务预算。[本内容由 首页 / 整理]

  第四条 教代会支持校长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校长保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

  第五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六条 教代会每届三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定期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大科研项目规划、财务预决算、校务管理制度、经济管理制度、教学设备添置、基建等,提出意见和提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2、经过学校的改革方案、教师培训进修计划、教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经过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4、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并提出奖励和任免提议:对工作卓有成效的干部,教代会能够提议予以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负职责造成损失的干部,提议上级给予处分,直至加以撤换。

  5、提议主管部门任免学校行政领导时,应研究教代会意见。教代会根据主管部门的部署,推荐学校领导人的人选。

  第八条 校长要负责处理教代会的有关提案,并理解教代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校长对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一样意见时,能够提请教代会复议或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应报告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

  教代会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一样意见时,能够提议校长加以修改;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仍按校长的决定执行,同时能够报告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条 凡是本单位享有政治权利的正式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根据总名额按教职工人数比例由教师、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应有领导、教师、职工各种成员参加。代表要体现代表性、群众性,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数的75%,领导干部不得超过25%(同等条件下女性教职工优先)。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职责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对选举教师、职工负责,学校教师、职工有权按程序监督或撤换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后,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应予补选代表。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以行政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景的检查,有权审议学校工作和评议行政人员,有权对学校行政人员进行咨询。

  3、因参加教代会活动而占用业务和工作时光,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奋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本事。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的要求,认真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并带动教职工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教代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制定召开教代会的方案,提出教代会的议题、议程的提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和组织工作。

  2、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培训代表。

  3、组织专门工作小组进行调查、研究,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景,教育动员教职工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

  4、主持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5、听取、处理代表和教职工意见、提议、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6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7、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8、完成教代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教代会召开之前应召开预备会议,由筹备领导小组主持,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提案审查小组、会务组等工作组,同时由筹备领导小组提出候选人,在预备会表决产生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应包括领导、教师、职工,其主要职责为:主持会议,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对各项方案审议的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研究需提交教代会讨论、经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在大会决议和决定;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问题。

  第十八条 教代会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为重,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确定议题。

  第十九条 教代会每年召开1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到重大事项,经校长、校工会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能够召开临时会议。教代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时,必须有出席会议的代表过半数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教代会召开的议程:大会委员核实出席人数并宣布大会议程;大会委员致开幕词;校长作工作报告;学校中层领导作专题报告;提案征集报告;代表分组讨论审议校长工作报告,提案提交校长及有关部门;民主评议学校行政干部;召开主席团会议,讨论会议期间有关事项;经过决议,大会委员致闭幕词。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任何人无权修改。

  教代会制度(三):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实行校长职责制的同时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建立学校教代会工作制度,有利于教代会工作的规范化,有利于保障教职员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教代会制度既是加强和推进学校民主建设的需要,又是完善学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教代会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查研究制度。学校工会和教代会主席团对教代会涉及的有关问题,应进行广泛的专题调查和研究,并及时写出调研报告。

  二、交流沟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教职工代表或教代会各小组组长与学校领导,就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异常是学校的改革发展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问题,直接进行交流沟通,以达成共识。

  三、教代会报告制度。在召开每次教代会前两周和闭会两周内,分别向办事处教育工会填报召开教代会预报会和开会情景报告表。

  四、代表培训制度。对换届当选的教职工代表,进行教代会及民主管理基本知识培训,每次教代会开会前,结合主要议题,进行专题培训。

  五、立卷归档制度。教代会会议文件、会议资料等,按照文书档案管理规范立卷归档,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六、教代会评价制度。教代会的评价指标主要有下列资料:

  1、学校党政对教代会工作的重视程度。即党政领导在思想认识上、制度建设上及物质条件上是否重视并支持教代会工作。

  2、教代会四项职权的'落实程度。这是教代会工作评价的重点资料。四项职权是指:对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发展、改革等重大工作的审议提议权;对学校内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例如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分配原则和方法)以及规章制度的审议经过权;对教职工的福利、物质利益等具体工作的审议决定权;对学校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

  3、教代会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实施程度。这是指教代会各项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景,教代会各项工作是否贴合要求,会议期间是否充分民主,教代会在开会及闭会期间发挥作用的情景如何。

  4、教代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景。这是指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各项任务的开展情景。

  七、教代会的职权

  ①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学年计划、重大教改方案及财务预决算方案等。

  ②审议经过校长提出的任期目标、岗位职责制方案及教育基金颁发事项。

  ③审议决定教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等问题。

  ④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每年进行一次。向主管部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提议。

  八、教代会的代表产生

  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是全校教职工总数的20%,代表中教师占60%以上。

  教代会制度(四):

  一、教代会的基本工作任务

  遵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团体、教职工个人的三者利益关系,维护广大教职工的进取性和创造性,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保证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教代会的具体工作

  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主人翁地位;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加强对教职工的教育,增强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和法律意识。

  三、教代会行使的重要职权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其他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提议。

  (2)讨论和经过由校长提出的岗位职责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3)讨论和经过有关教职工团体福利的重大事项。

  (4)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建立定期民主评议干部制度,根据其任职期间的业绩进行表扬或批评,并能够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奖惩、任免的提议。

  四、教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对大会议程发表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和提案;对学校和教代会工作提出意见和提议;闭会期对学校有关工作检查。

  2、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参加好教代会活动,执行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联系群众,协助做好群众工作;提高自身素质,做好本职工作。

  五、召开教代会基本程序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次数。开好教代会,是搞好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环节,所以,必须遵循以下五个基本程序。

  1、选代表

  ①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基本条件:凡是享有公民基本权利的教职员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不得有附加条件、如文凭、年龄等。

  相对条件:因为名额限制,所以要从三方面研究:第一、职责心;第二、政策水平;第

  三、教育教学管理本事。

  ②教职工代表的比例结构

  代表的构成应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代表人数是全校教职工总数的20%,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0%(学校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③教职工代表的产生办法

  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选举产生。

  ④教职工代表的资格

  A、严格按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参加选举人数需超过单位教职工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B、教工代表需获本单位教职工一半以上的同意票才能当选。

  ⑤教工代表的补选和撤换。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能够连选连任。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单位或者离、退休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应由原选单位按照规定

  补选。办法与选举相同。

  ⑥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教代会根据需要,能够邀请一些未当选为代表的校领导和有关中层主要负责人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还能够邀请一些离、退休老干部、老教师等参加。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人数一般不要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20%,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定议题

  教代会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就是教代会的议题。大会议题主要应围绕两方面的资料:①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②教职工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议题的决定,必须经过教代会表决经过,防止个人随意行为。

  3、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召开,教代会或全体代表参加,汇报本届教代会的筹备情景,提出大会议题和议程的提议,提请教代会或全体代表审议经过。

  4、开大会

  开好教代会是教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重要保证。所以,要严格按照预备会议经过的议程,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认真.主持开好大会。

  会议召开前,大会主持人核实出席大会的教工代表人数。到会代表超过23,即可宣布开会。大会的主要议程是:

  ①大会报告:

  由校长作工作报告或有关行政负责人作专题议案报告;由工会主席或教代会汇报上届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情景,提案处理情景以及本届大会提案征集情景报告。

  ②分组讨论:

  分组对大会报告、议案等进行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定草案或需经大会选举的候选人进行酝酿。各组长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

  ③大会发言:

  由组长或推选出来的代表在大会上作大会发言,陈述讨论、审议的意见和提议。也可让教职工代表自由发言。

  ④大会表决:

  对各项方案、大会决议、表决草案或候选人进行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投票两种表决形式。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需有代表总数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5、贯彻实施决议

  大会决议是教代会对其各项议题做出的决定,是教代会职权的表现形式。决议落实得好不好,是检验教代会能否发挥作用的重要标志,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为了维护教代会的权威和大会决议的严肃性,教代会的决议任何人不能随便修改。在执行过程中情景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经学校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进行讨论,并就修改资料表决。

  教代会制度(五):

  为了保障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充分发挥教职工的进取性、创造性和主人翁作用,搞好我校的各项工作,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学校的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二、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政策行使职权,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开展工作。

  三、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团结、教育教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奋力做好工作。学校支持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

  四、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五、教代会要行使审议提议权、审议经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民主推荐和民主选举权,五项职权。

  六、教职工代表需以年级或教研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和选举方法由工会委员会视学校的规模而定,征得党组织同意后实施。

  七、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每次会议必须有13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项,经校长、工会或13以上的教职工提议,学校党组织同意,可提前、推迟开会或召开临时会议。

  八、教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小组具体负责某一方面工作。各专门工作小组的成员,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

  九、教代会闭会期间各组应建立活动制度,在各组工会小组长和教职工代表的主持下开展活动。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学校工会研究处理,必要时可召集教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工作小组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届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教代会制度(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工会法》和《湖南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 新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_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团体、个人三者的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进取性。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讨论审议学校工作报告、财经报告和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

  2、讨论决定教职工绩效考核和工资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方案和事项。

  3、讨论经过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4、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提议。

  5、评议和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6、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维护教教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六条 校长室及所辖职能部门要进取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议和决定的实施,处理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理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评议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职责感完成各项任务,尊重和支持以校长为首的行政干部团队行使职权,维护其管理权威。

  第二章 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能够连选连任。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须获选举工会小组会员的过半数同意。凡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0—20%之间,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行政干部的代表名额分配到有关工会小组,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处理、撤换、增补按《湖南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执行。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1、有权按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提议和提案;

  2、有权就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并参加表决;

  3、有权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提出批评和提议;

  4、有权向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提议;

  5、有权对学校和职能部门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情景提出询问。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1、学习并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学校发展中起到带头作用;

  3、进取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认真贯彻会议决议,宣传会议精神;

  4、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听取和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具有必须的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本事;

  5、为人师表,办事公正,不断增强主人翁意识,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和本事。

  第十一条 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需要,可设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期满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会期根据实际情景确定。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由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有三分之二的应到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要有超过应到会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赞成票方能经过或生效。

  第十五条 结合学校实际情景,教职工代表大会可分别召开教师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各自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经过。

  第十七条 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经过的决定和决议,学校领导和全体教职员工必须认真执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过的方案、办法、制度等,由校长公布实施。各职能部门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应向全校教职工公布,理解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学部或工会小组为单位设立代表小组。

  第四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1、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集与组织工作;

  2、负责征集和整理教职工代表的提案;

  4、负责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5、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化意见和提议,保障教职工民主权益;

  6、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调整权和解释权属小路口镇中心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代会制度(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扬民主,充分发挥教职工主人翁精神,促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推进学校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关于“要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在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责和权利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团结教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奋力完成教育教学各项工作任务。

  2、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工作、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提议;讨论经过教职工生活福利方案。

  3、进取支持校长履行职责,及时收集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对学校工作实行民主监督。

  4、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5、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关心教职工生活。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进取支持校长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要维护校长的权威。校长要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负责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并理解教职工代表大会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五条 凡是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正式教职工,均可被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六条 教职工的代表,以工会分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的选举要坚持先进性、代表性和广泛性相结合的原则,代表中应有教师、领导干部、职工,其中任课教师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每三年改选一次,能够连任。教职工代表对全院负责。学校全体教职工有权依照民主程序,监督或撤换本校的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根据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能够确定若干特邀或列席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我的意见,参加关于学校决策的讨论。

  3.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景的检查,有权参加评议学校工作和行政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奋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本事,进取参与学校教改工作。

  2.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进取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党、政、工、团、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教师应超过半数。大会主席团实行届内常任制。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项,经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或校长提议,可提前召开或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的确定要遵循“议大事,办实事”的原则,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讨论经过。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表决,必须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经过并经校党委审批后为有效。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经过的事项,非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更改。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工会委员会,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于教职工代表大会经过并报校党委批准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教代会制度(八):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一种组织形式。

  二、教代会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工个人三者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关系,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进取性,为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创立全省一流中学而开展工作。

  三、教代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点议案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案方为有效。

  四、教代会的代表以教研组、行政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约占全校正式教职工的三分之一。

  五、教代会应有教师、职工、工人、领导干部各方面的代表(必要时,可特约临时工、退休教师及学生家长列席会议)。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如代表因故离校,由所在部门(组)的教工补选代表。

  六、在一般情景下,教代会每两年一届,每学期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能够召开临时会议。

  七、教代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成员由筹备小组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名,经党总支审查同意,由教代会预备会议正式表决产生,主席团一般为5—9人,其中教师应占多数。

  八、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核后,提请大会经过。每次大会应突出重点,切实解决一些问题。教代会构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

  九、教代会行使以下几项职权:

  1、听取和讨论学校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提议。

  2、讨论学校岗位职责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

  3、讨论教职工福利待遇、工资调整等方案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

  4、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定期民主评议干部。

  5、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并请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十、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校长的指挥权威。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供给条件,自觉理解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十一、教代会委托学校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学校工会要负责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会议期间的会务工作。

  教代会制度(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_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_,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团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景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提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学校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提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提议;

  (四)讨论经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景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经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提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提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提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提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确定;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没有确定的,由学校自主确定。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能够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必须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必须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理解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能够连选连任。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提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景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奋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本事;

  (二)进取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景,理解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校根据实际情景,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能够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能够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经过。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经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景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景和需要,能够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提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理解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提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的学校,其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供给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学校能够在其下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能够与本地区有关组织联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规定。

  有关学校根据本规定和所在地区的相关规定,能够制定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_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1月28日教育部、原中国教育工会印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教代会制度(十):

  为了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条例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景,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实行“坐班制”,坐班制度另行颁布。

  2、教职工请假半天以内(不影响授课)由年级组、教研组及各处负责人批准,超过半天或虽不超过半天但影响授课者,须由组、处负责人批准并报人事干部备案,一天以上须报校长批准,组、处负责人请假须报校长批准,校长请假须经董事长批准。

  3、教职工因事请假,一般应提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半天以上(含半天)须写请假条。如遇不可抗力引起的突发事件,事先无法请假者,应于事后补假,事后补假一律须经校长批准。

  4、教职工因病请假,须于病假起始日或第二天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医院证明向组、处负责人办理请假手续。无医院证明者按事假或旷工处理。组、处负责人收到病假证明后即交至人事干部处备案。

  5、教职工因公请假,应持相关通知,经主管主任批准后向人事干部备案。

  6、教师因病、因事、因公请假影响上课者,组、处负责人应及时报告教导处,共同研究代课或调课方案。

  7、教职工因病因事请假者,其工资奖金及其它福利待遇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8、各组、处负责人及人事干部应严格执行本规定,若有因私徇情,学校将追究职责。